一、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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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算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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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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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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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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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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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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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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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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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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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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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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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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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为101.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决算为部门汇总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7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9.8万元,与2014年度决算相比,减少0.2万元,下降2%,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出国经费开支。2015年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参加由省检察院组织、市外事办批准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共2次,出国(境)2人次。主要用于业务培训等外事活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马财〔2014〕87号)、《马鞍山市市直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管理办法》(马财〔2014〕47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17.4万元, 与2014年度决算相比,减少0.3万元,下降2%,下降的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相关规定。2015年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国内公务接待共190批次,2015人次。主要是用于接待上级、外省市单位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公务往来支出。经费使用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30条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马鞍山市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马财〔2015〕477号)等相关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4.6万元,与2014年度决算相比,减少65.05万元,下降46%,下降的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制度,从严控制公车出行次数和费用及2015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主要用于办案业务、日常公务、监督检查、政策调研等。2015年,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7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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