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上午,闫家军及其家人来到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送上一面写有“依法监督纠错,保护民营企业”的锦旗,感谢检察官心系民营企业,在法庭上支持抗诉,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审判机关依法纠错,改判闫家军合同诈骗罪不成立。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闫家军在蒿某某向其推销起重机设备时,为解决濉溪县孙疃新城步行街项目建设资金紧张问题,向蒿某某提出借款。蒿某某为能向楚江造船公司出售起重设备,在确认具备还款能力后同意借款。2008年1月11日,蒿某某先借给闫家军、郜某某100万现金,以郜某某的名义出具借条,闫家军作为担保人签字。3月28日,闫家军、郜某某又蒿某某借款100万元,并以二人名义重新出具一张200万元的借条。借款后,闫家军遇到融资困难,不能归还借款。2009年8月25日,蒿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闫家军诈骗。
2010年9月26日,和县法院一审以闫家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闫家军不服提出上诉,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2011年3月,和县法院作出上述同样判决。闫家军不服又提出上诉,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闫家军不服,向马鞍山市检察院申诉。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建议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建议未被采纳再审。2016年10月,闫家军向省检察院申诉。2018年1月8日,省检察院检委会经研究决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7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以原判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一审刑事判决及原终审裁定,将该案发挥和县人民法院重审。10月10日,和县法院作出与原一审判决结果完全一样的判决。10月17日,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12月13日,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12月23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闫家军合同诈骗罪名不成立。
本案中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审查原案材料的基础上,发现该案存在诸多尚未查清而有利于申诉人闫家军的事实。承办检察官从事多年自侦工作,并没有满足于仅仅审查原案证据材料,而是详细列明调查提纲,调取了30余份证据材料,把一个申诉案件当成了一个“侦查”案件来办,最终促成了案件的成功改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闫家军及其家人对检察官秉公执法、明察秋毫、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深表敬意,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送来一面鲜红的锦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