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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检察:再审促调解 合力化心结
时间:2025-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近日,含山县检察院提请马鞍山市检察院抗诉的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抗诉。再审期间,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法检合力推动当事人达成调解,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实现案结事了。

张某与李某某为某公司同事,2019年-2021年李某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张某借款,2021年8月经双方结算,李某某尚欠张某借款30万元并向张某出具2张借条。该借款经多次催要无果,2022年张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该案缺席审理,人民法院依据借条等相关证据判决李某某偿还张某30万元本金及约定的1.25%利息。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案涉30万元借款系张某从银行贷款后再有偿转借给李某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另其中一笔10万元借款存在“砍头息”情形,遂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进行抗诉。

再审期间,考虑到本案案情较为清晰,经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发现案件矛盾关键所在是化解双方当事人心结,本案张某认为自己是为帮助朋友而背上一大笔银行贷款,好心没好报,李某某则认为自己也不是故意逃避还款,实在是目前无力偿还,张某径行起诉让其没有缓解余地。合议庭认为本案有很好的调解基础,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法检合力共同开展和解息诉工作,对当事人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达成李某某分期偿还剩余25万借款本金并支付张某偿还银行贷款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调解协议,不仅及时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被告合理的履行时间,有效定分止争。

检察官温馨提示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属于违法情形,既扰乱金融秩序,又有损国家利益,一旦发生纷争,不利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日常的借款合同中,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利息属于“砍头息”,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才是借款本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收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是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发故意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