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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卤味添加罂粟壳 害人害己终判刑
时间:2023-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9月期间,李某经营的卤菜店为给其生产、销售的卤菜提鲜,使销量更好,往熬制的卤水中添加罂粟壳,并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招揽回头客,直至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联合检查中现场查获。经鉴定机构对扣押的卤水、卤料等进行检测,检测出含有那可丁、罂粟碱、吗啡等成分。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工作。


检察官普法



罂粟果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上瘾,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如果消费者吃了含有罂粟种子或者罂粟壳的食物,会对人的味觉感知有麻痹的作用,长期食用会使人产生成瘾性,对其具有一定的依赖。而且,罂粟种子或者罂粟壳中残存的生物碱,会逐渐麻痹人体神经和器官,损害健康。广大生产、加工食品经营者需引以为鉴,诚信经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屡禁不止,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我们每个人都要擦亮眼睛,避免一味追求好味道

法条链接



一、罂粟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国家禁止在食品制作过程中添加的物质。商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罂粟或者明知情况而进行销售,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节轻重,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