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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小油条”里犯大错,食品安全无小事
时间:2023-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为某小吃店老板,2022年6月至同年9月期间,赵某为了使其制售的油条更加酥脆,在明知过量添加泡打粉(硫酸铝铵含量40%)会导致铝超标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应工艺制作油条并进行销售。经鉴定,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为1180mg/kg,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11.8倍,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件结果



赵某在生产、销售油条的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和县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明矾即硫酸铝钾,是一种水解呈酸性的复盐(又叫重盐)。而小苏打(碳酸氢钠)或者苏打(碳酸钠)经水解呈碱性。二者溶于水中后会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二氧化碳气体和絮状物氢氧化铝,促使面团更加膨松。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油炸面制品中可适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但产品中铝的残留量分别不能超过100mg/kg,生湿面制品不得使用含铝添加剂。



检察官普法



明矾作为一种添加剂,其化学成分为十二水合硫酸铝钾,含有的铝元素对人体有害,长期过量摄入可能损害人的脑细胞,还会影响铁、钙等矿物质的吸收,进而导致骨质疏松或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一根油条、一杯豆浆是老百姓经常食用的餐点,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官在此提醒各位食品经营者讲诚信、守法律,才是行稳致远、生意兴隆之道;消费者应懂法律、勇维权,一旦面临食品安全问题勇于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和贮存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油炸面制品内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硫酸铝铵,但食品上的铝残留量应小于等于100毫克/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