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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他捏造证据,我难道要把200万元欠款还两遍!?”
时间:2022-1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浙江检察网杭州讯 “检察官,这是个‘冤错案件’,你们一定要帮我查清楚!”今年4月,张某来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情绪激动地说,“王某捏造证据,我是不是要把200万元欠款还两遍!?”

张某的案件引起了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的关注。受理该案后,检察官随即展开了调查。


200万元借款引发官司

2018年6月,张某向朱某经营的A公司借款200万元,王某当时是A公司的临时代管人。了解情况后,王某决定借款200万元给张某。张某收到钱款后,出具了收条。

9个月后,因迟迟未收回借款,王某便以出借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借据、收条、转账记录等证据。随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某向王某归还200万元借款并支付滞纳金。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张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

“王某又不是实际出借人,他凭啥起诉我?”张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驳回了张某的再审申请。之后,张某向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我是向A公司借的钱,又不是向王某个人借的,如果我把钱还给了王某,回头A公司又来让我还钱,那我岂不是成了‘冤大头’?”张某为此忧心忡忡。


到底谁是出借人?

王某究竟是不是实际出借人,是本案的焦点所在。检察官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发现,张某收到的200万元是从李某的账户里转过去的。但王某声称,这钱是他放在李某那里的,并且是他在借款当天指示李某打款给张某的。

事实是这样的吗?检察官决定从200万元的资金来源入手开展调查。

“李某这笔钱的来源相对复杂。”检察官告诉记者,账户明细显示,李某打款给张某的那张银行卡在2016年之前均为小额资金出入,但在2016年至2018年11月间却总有大额资金频繁进出,远超个人使用范围,而转给张某的那200万元,则主要来源于杭州B公司。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的这张银行卡在2016年以后就交给了朱某,用于其经营公司使用。后来,朱某的公司因涉嫌犯罪被查。资金的来源明细,公司经营者朱某、公司财务赵某等人的证言,都足以证实上述200万元是朱某公司的赃款,是由赵某操作李某的账户打款给张某的,并非李某本人转款。但李某却在出庭作证时称,这200万元是王某放在其银行卡上,并让其打款给张某的。据此,检察官认为,李某存在作伪证的嫌疑。


出借人是谁写在借据上的?

“我当时是写了借条,但那是从网上找来的模板,每个关键信息都要手写填空,我填写的地方我都按了手印。”张某愤愤不平地告诉检察官,“那会儿借条上根本没有‘出借人王某’的签名,更没有约定滞纳金,是王某私下‘动’了借条,上面都没有我的手印!我不认可这张借条!”

在检察官的一再追问下,王某只得承认,出借人处的签名和对滞纳金的约定是自己事后补上的。

至此,真相还原,事实查清。根据调查到的事实,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实际系向A公司借款200万元,在朱某的公司因涉嫌犯罪被查后,该200万元应纳入刑事追赃的范围。

鉴于王某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此案依法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还认为,王某不是实际出借人,却在借据的出借人处填上自己的名字,伪造借据的重要内容、捏造自己是实际出借人的借贷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作虚假陈述,妨害了司法秩序,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并对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罪。

李某帮助王某伪造证据,并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致使法院据此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情节严重,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遂将王某、李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今年9月9日,公安机关对两人立案侦查。目前,案件还在侦办中。

与此同时,关于200万元借款,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已督促张某归还。截至10月27日,张某已归还100余万元,剩余款项正在积极筹措中。

来源:浙江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