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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房产抵押未经共有人签字 抵押是否有效
时间:2022-04-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2019年5月22日,天水某银行与杨某、安某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由银行向杨某贷款45万元,安某将其位于天水市秦州区的某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6月18日,因杨某未如约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杨某偿还借款本息,并且对安某所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安某妻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银行与安某签订的《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因安某提出所抵押的房产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在设定抵押权时未经过妻子王某的同意,故抵押权不成立。另查明,王某与安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购买了本案抵押的房产,房产登记在安某一人名下。

【争议焦点】安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本案中,王某认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之一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下进行抵押,抵押无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未能举证证明银行与安某签订的《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符合上述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因抵押的房产权属登记在安某一人名下,所以银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已经尽到审查的义务,法院对银行基于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所产生的物权公示效力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因此,对王某的诉请不予支持。(编辑 黄家佩)

(来源:天水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