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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无视法律 结果显而易见
时间:2021-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扰乱单位秩序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9日,法行为人孙某在西宁市城中区某楼顶天台以跳楼自杀相威胁,向包工头李某某讨要工资,引起周围群众围观,严重扰乱了工地施工正常秩序。经公安、消防、120急救等部门先后赶到现场开展处置救援工作,在现场对孙某开展劝导、维持现场秩序、交通疏导、人员施救等工作,最终将孙某劝离天台危险区域。

调查处理



8月9日,民警依法将孙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经查,孙某向西宁市城中区某工地一包工头李某某讨要工资无果后,产生过激思想于当日下午来到工地顶天台以跳楼自杀相威胁,引起群众围观,扰乱了正常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城中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孙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孙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该单位秩序的混乱,致使工作、生产等不能进行,并且违法行为人孙某以跳楼自杀相威胁讨要工钱的行为引起多人围观,公安、消防等部门前期处置做了大量工作,严重浪费社会公共资源。

典型意义



 

该案违法行为人在索要劳务工资,主张自身合法利益时,没有采取正当的法律途径,而是选择简单、过激的行为来引起他人重视,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置之于高风险中。在遭遇工资被拖欠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所在社区或劳动部门反映情况,合法诉求,理性维权,不要听信他人鼓动采用闹事等方式处理问题到最后为自己的过激行为“买单”,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