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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真实案例告诉您:远离毒品 珍爱生命
时间:2021-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林某某、迟某甲、艾某某、朱某某等人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交易的方式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31.578克;迟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150.42克;迟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28.166克,并在得知其姐迟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毁灭罪证指使齐某某去迟某甲住处转移毒品,齐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迟某甲住处搜查出甲基苯丙胺89.46克;艾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1.4克;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迟某丙贩卖甲基苯丙胺0.6克。

  林某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迟某甲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迟某乙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艾某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朱某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是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迟某丙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齐某某被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