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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说法】警惕!不要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幕后“帮凶”
时间:2021-07-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小吴在朋友介绍下得知只需将银行卡借给网络违法犯罪团伙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好处费,小吴一想,犯罪的事又不是自己做的,只是将银行卡借给别人转账应该也没什么事,反而可以赚点零花钱,抱着赚小便宜的心态,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名下的7个银行账户都提供给犯罪团伙用于支付结算,小吴因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逮捕。

   小吴为他人犯罪提供了便利,已经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贪小便宜的心理因小失大,让自己触犯了法律,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依法惩治相关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网络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设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将发挥积极作用。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四大惩戒措施:

   1. 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运营商对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名下手机、固定电话号码及物联网卡一律全部关停。 

   2.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通信运营商两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

   4. 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和手机卡,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来源:雨山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