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王某某2020年2月在某网站上以3万元的价格订购了一辆宝马牌摩托车(该车无合法手续),2020年11月王某某取得该摩托车后又在该网站上花费600元办理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牌号。后经乌鲁木齐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认定王某某购买的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牌号为伪造。
新市区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使用伪造车辆行驶证、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收缴伪造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扣留所驾驶的机动车。对所扣留车辆,待依法调查后依法作出处理;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对王某某使用伪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驾驶证记24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中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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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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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某某使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驾驶无正规手续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通行秩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造成了严重危害。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王某某在明知所驾驶摩托车来源不明、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购买并办理了假行驶证、假号牌上路行驶,可以看出王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
民警提醒:在购买车辆时,一定要前往正规的门店购买,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办理相关车辆手续。购买车辆时一定要确保车辆来源的合法性,不能购买来路不明的车辆,办理车辆手续时更不能迷信“网络”或所谓“神通广大的人”,要知道再狡猾的狐狸,也躲不过猎人的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