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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年薪制是否应当包含年终奖
时间:2021-0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2009年7月,某公司聘用李某为工程部经理(正职待遇)。2020年2月,某公司免去李某工程部经理,月度工资由原1.35万元/月降为8000元/月,年薪降为9.6万元。《某公司2020年度年终考核方案》记载主要内容:二、考核范围包括2020年12月31日前转正且仍在岗的正式员工,考核周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终,某公司向与李某相同岗位的其他员工发放年终奖,但未发放给李某。李某和某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年薪制是否应当包含年终奖?一种观点认为,年薪制当然包含年终奖,因为年薪制是企业一年度所给员工工资的总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年薪制不应当包含年终奖,因年终奖不是用工单位每年必须发的部分,劳动者也无法意识到用工单位会发年终奖,更何况在无其他说明情况下,劳动者根本无法意识到年薪制包含年终奖。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即年终奖作为奖金之一,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某公司主张与李某约定是年薪制,但根据某公司所举证据,并未明确约定的年薪制中已包含年终奖金,某公司向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发出《某公司2020年度年终考核方案》,载明考核范围为公司2020年12月31日前转正且在岗的正式员工,李某符合该考核办法的考核范围,且未明确排除李某参与考核。李某作为某公司的正式员工,在没有明确年薪制已包含年终奖时,在其他同岗位的员工获得年终奖时,应当享受到2020年度年终奖金。某公司未发年终奖,违反了用人单位依法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和违背同工同酬原则。

其次,在本案中,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年薪制包含年终奖,该公司制度规章中亦无明确年薪制包含年终奖,在无其他明示情况下,李某根本无法意识到年薪包含年终奖,在其他相同岗位上的员工都获得年终奖时,如果剥夺李某年终奖获得的权利,有违背公平正义之嫌。

最后,年终奖不仅能促使劳动者积极工作为用人单位产生经济效益,也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使其劳动者更有归属感、满足感和幸福感,但企业在发放年终奖,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否则可能事与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