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作为一个起步速度快,短途出行十分便利的交通工具,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
2018.10.19
洪某在花山区和平楼小区将陈某的斯米特牌电动车直接推走。
2018.11中旬
洪某又在火车站门口,偷偷推走一辆王派牌电动车。
2018.11下旬
洪某在北湖广场对面,直接推走了戴某停放于此的杰羚牌电动车一辆。
2018.11.27
洪某在人民医院附近,推走了胡某的杰宝大王牌电动车。
2018.12.03
洪某在人民医院附近,推走了胡某的杰宝大王牌电动车。
2018.12.07
洪某在本市雨山湖南门附近,推走了孙某停放于此的小刀牌电动车。
2018.12.26
洪某在市中心医院附近,推走了芦某的斯米特牌电动车。
2018.12中下旬
洪某在十七冶旁边的路口推走了汪某的吉祥狮牌电动车。
2019.01.04
洪某又在市中心医院门诊附近,推走了杨某的杰宝大王牌电动车。
洪某于2019年1月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洪某提起公诉。经统计,洪某非法盗窃他人电动车9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5733元。
花山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洪某累犯、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同时责令洪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573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罪犯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检察官说法
节假日期间小偷猖狂,一定要保管好财物,提高防盗意识,加强防盗措施。
一、不嫌麻烦,离车上锁
克服麻痹思想,离开车子时注意不要嫌麻烦,随时随地锁车尤为重要。
二、选择高质量的车锁
市场上常见蟹形锁、蛇形钢丝锁、“U”形锁等,可根据需要配备,如果同时使用两种类型的车锁,其防范性能也会大大提高。车锁失灵或钥匙丢失也应换把新锁。
三、电动车最忌随处滥放
最好把电动车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存车场所,花费小钱买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