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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利用“小黄车”作案?聪明反被聪明误了吧!
时间:2018-10-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7月,马鞍山警方接连收到群众报警称在闹市被公然抢夺。警方调取监控发现两名男子每次都是骑“小黄车”作案,于是根据“小黄车”的 数据分析,找到了嫌疑人杨某和胡某。经查两人手机绑定的支付宝账号显示的“小黄车”行驶轨迹与三起案件的地点完全吻合!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下,杨某和胡某最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原来,杨某和胡某均系聋哑人,两人事先预谋,商定在马鞍山市中心路段专门针对停车等待红灯的女性车主,由杨某在驾驶位一侧通过敲玻璃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意作为掩护,胡某趁被害人注意力被吸引之际,从副驾驶车窗取走被害人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包。 

经统计,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8月13日,杨某和胡某两人共窃得手机1部、现金14050元,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898元。

此外,2011年两人曾采取类似手段作案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此次可谓是“二进宫”

 

   花山区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杨某和胡某提起公诉。近日,花山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两人具有自愿认罪、聋哑人、累犯等量刑情节,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杨某和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此案,存在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定性争议。 


盗窃罪V.S抢夺罪 


虽然盗窃罪与抢夺罪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相同的,但在取财手段上,盗窃罪的“秘密窃取”与抢夺罪的“公然夺取”有本质的区别。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不察觉的方法暗中取走财物。秘密窃取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乘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经手人不在场窃取;二是在公共场所乘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不备而窃取。 

 

抢夺罪的“公然夺取”要求行为人当着财物持有人的面,乘其不备,抢走财物持有人有效控制的财物。在行为人抢夺过程中,其行为立即被被害人发现,“乘人不备”的隐蔽性是暂时的,并不要求贯穿于取得财物的全过程。 

 

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以盗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对杨某和胡某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