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3月,刘某某用其妻子身份在明光市注册了某服装加工厂,后因服装厂无法回笼资金,造成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拖欠工资金额共计14万余元。经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并采取逃匿、更换号码等方式躲藏。
案件进展
明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责令刘某某支付仍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将此案移送至明光市公安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19年1月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对刘某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检察官说法
本案刘某某的恶意欠薪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光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刘某某,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此提醒用工单位和用工者,应按照与劳动者之前的约定或签订的合同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的劳动者讨要工资要注意自己的权益保护,在用人单位或用工者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