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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盗伐12棵树获刑36个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可不能乱挖!
时间:2017-04-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28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严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日前宣判。因采挖12株野木瓜树,被告人严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60岁的严某,是一名家住霍山县落儿岭镇的农民。曾因犯过失伤害罪,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农历腊月,严某在位于霍山县漫水河镇万家村包头岭组其小舅子张某的自留山上采挖12株银缕梅,后移植到家中。


   银缕梅又名野木瓜,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宝级濒危物种。银缕梅有花而无花瓣,仅在江苏、浙江及我省少数地区有少量野生植株。经当地群众举报,2016年4月10日,严某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霍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严某辩称挖树时不认识银缕梅,也不知道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严某的辩护人则提出,严某采挖野生植物并非为了出售牟利,而是为了美化生活环境,移植到家中;政府和林业部门也没有向严某做普及宣传工作等。但证人张某说:“2015年农历腊月间,我姐夫严某看到我家山场上有一棵野木瓜树,说想去挖。我能确定当时严某问的就是野木瓜树,不是其他树。 ”除此之外,严某常年种植花草树木,对花草树木有着较深的认识,且家中种植的就有野木瓜树。因此,严某辩称不认识野木瓜树有悖常理。


  据严某供述,2014年春落儿岭镇林业站站长曾到其家发宣传单、贴布告,并登记其家栽种的树木,同时告诉其野木瓜是国家保护植物,不能卖。显然,严某辩护人提出的政府和林业部门没有做普及宣传工作的辩解也不能成立。因被告人严某有犯罪前科,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

 

 

 

 

来源:安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