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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以为“药到病除”,结果“药到命除”
时间:2016-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吃五谷杂粮,难免会生病。在寻医问药的过程中,却时常误入街边的黑诊所。黑诊所表面看起来无异样,但是里面的坐堂“医生”,与你有“肌肤之亲”的医疗器械等却暗藏危机。结果,看病是钱没少花,但是人却遭罪,甚至还有性命之忧。      

接下来,小编就为你举案说法,来带你全程回顾近日裁决的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

案情回顾
  2015年12月10日,井某与妻子在外吃饭喝酒后,觉得嗓子疼,身子很冷,于是其妻扶着井某就近找到一家私人诊所就诊。该诊所为汪某所有,汪某随即为井某诊断,但没有按照规定询问患者的既往病史、过敏情况等,在明知患者喝酒的情况下,开具阿莫西林胶囊等药,并督促其当晚服用。井某遵“医嘱”服药后,当晚22时许,突感不适,呼吸困难,立即前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马鞍山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井某系在心脏肥大及冠状动脉严重狭窄基础上,饮酒后服用阿莫西林胶囊,出现双硫仑样反应而猝死。实际上汪某自2007年以来,明知自己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私设诊所为附近居民提供诊疗。马鞍山市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先后2次对汪某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数次没收医疗设备及药物,但汪某屡教不改仍在该地点非法行医。两次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酿成悲剧。2015年12月11日,汪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2月2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汪某提起公诉。2016年5月23日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裁定,汪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微普及
   为什么会判十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叫做“非法行医”?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不少群众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非法行医的危害性,认为一些小诊所“方便”、“便宜”,成为非法行医机构赖以存在的“客源”。而这恰恰成为了这些“黑诊所”赖以生存的条件。作为患者而言,切记擦亮双眼,仔细辨别街边的小诊所,只要是到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有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就能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