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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课堂】第二十六讲:新旧物业服务人交接期间,物业服务事项由谁负责
时间:2022-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为做好新旧物业衔接期间的服务,解决现实中的交接乱象,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本条明确了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的继续处理义务及请求支付相应物业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的退出、移交、配合、告知义务,并明确了违反上述义务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